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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进义与襄城县库庄镇西沈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义,襄城县库庄镇西沈村委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264号原告:李进义,男,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襄城县库庄镇西沈村委会。单位住所地:库庄镇西沈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义诉被告襄城县库庄镇西沈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义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进义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应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