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县众益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顾介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县众益法律服务所,顾介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976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县众益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长江路74号,组织机构代码69226234-2。被执行人:顾介运,男,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本院在执行宜宾县众益法律服务所与顾介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