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成华与被执行人昊华平利化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成华,昊华平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任成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昊华平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阎振宗。申请执行人任成华与被执行人昊华平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案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2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诉讼费300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