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马士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皖15刑申3号马士平:你不服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六刑终字第00154号刑事裁定,以你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原判量刑畸重,个人账户存款不是违法所得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依法再审。针对你的申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既有发货单据、销售记录、企业信息查询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及证人丁园、贾利国、李庆红等人的证言,亦有你及董光臣、陈永飞、丁文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你的账户存款为违法所得亦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判对你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