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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马士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皖15刑申3号马士平:你不服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六刑终字第00154号刑事裁定,以你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原判量刑畸重,个人账户存款不是违法所得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依法再审。针对你的申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既有发货单据、销售记录、企业信息查询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及证人丁园、贾利国、李庆红等人的证言,亦有你及董光臣、陈永飞、丁文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你的账户存款为违法所得亦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判对你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