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林凤祥与戴艳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凤祥,戴艳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081号原告:林凤祥,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戴艳丽,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凤祥诉被告戴艳丽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林凤祥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凤祥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凤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凤祥负担。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福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