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恢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湖北中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北安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中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安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金楚龙机电汽配城有限公司,武汉金楚龙机电五金城有限公司,武汉天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郭炳辉,袁少珍,郭亮,朱洁,曾凡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恢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酒店27楼。法定代表人游家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安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绿茵庄小区3栋3单元402号。法定代表人袁少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冷水铺华乐山庄1栋。法定代表人郭炳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金楚龙机电汽配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涂家岭特1号。法定代表人郭炳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金楚龙机电五金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友谊路99号。法定代表人郭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天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兰陵路24号。法定代表人刘利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郭炳辉,男,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袁少珍,女,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郭亮,男,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朱洁,男,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曾凡新,男,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湖北中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北安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金楚龙机电汽配城有限公司、武汉金楚龙机电五金城有限公司、武汉天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郭炳辉、袁少珍、郭亮、朱洁、曾凡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鄂武汉中立调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经权利人湖北中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安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金楚龙机电汽配城有限公司、武汉金楚龙机电五金城有限公司、武汉天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郭炳辉、袁少珍、郭亮、朱洁、曾凡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2014年6月18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天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武汉江汉支行银行账户。经查,2016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撤销了本院(2013)鄂武汉中立调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武汉中立调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