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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麻占云申请执行赵峰、赵国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占云,赵国立,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32号申请人麻占云,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67号。被执行人赵国立,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西塔寺路180号。被执行人赵峰,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正阳路1519粮食储备库家属院1—10号。(2016)豫1723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麻占云申请执行赵国立、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麻占云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3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