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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6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国芬与杞绍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芬,杞绍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6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芬,女,1963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新街镇新街村委会。被执行人杞绍先,男,1979年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桂花镇大村村委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芬与被执行人杞绍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云2326民初8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杞绍先赔偿李国芬伤后经济损失100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国芬确认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6民初8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6民初897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