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蔡培某与蔡妃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培某,蔡妃某,张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2民初1082号原告蔡培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兆杰,广东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妃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七楼。主要负责人苏建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培某诉被告蔡妃某、张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培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培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6.76元,减半收取1318.38元,由原告蔡培某负担。审判员 梁广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