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才平、张廷菊与被告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金标、被告臧汉林、被告黄宗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才平,张廷菊,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金标,臧汉林,黄宗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633号原告:杨才平,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原告:张廷菊,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冯石。被告: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杨金标。被告:四川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黄宗虎。被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冯涛。被告:杨金标,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珙县巡场镇。被告:臧汉林,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黄宗虎,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才平、张廷菊与被告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金标、被告臧汉林、被告黄宗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