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4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济南精彩商贸有限公司与潍坊诺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精彩商贸有限公司,潍坊诺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4民初458号原告:济南精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树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锋,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诺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王飞,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济南精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公司)与被告潍坊诺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精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诺德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精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6653.3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汽车低温修补漆合作协议书,合作期限为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合作期满后,原被告根据供货和付款情况,于2015年12月22日做了一次账目来往对账,经对账,截止2015年12月22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为76653.38元。对账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拖欠的剩余货款,但是被告总找各种理由推诿不给,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被告诺德公司未答辩。原告精彩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汽车低温修补漆合作协议书》、对账函等证据,诺德公司未举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4日,精彩公司作为甲方,诺德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汽车低温修补漆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指定甲方作为乙方唯一汽车低温修补漆供应商,双方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甲方承担乙方所需产品的仓储和物流,保证及时按量向甲方供应所需产品,甲方每月底给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给甲方次月结清货款,首批货物货到付款,本协议自2012年5月1日起生效,协议期三年,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止,如双方希望继续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应于协议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续约,此外,该协议还约定了产品名称和供货价格等内容。2015年12月21日,精彩公司出具了《对账函》,注明:截止2015年12月21日,诺德公司欠款金额为76653.38元。次日,诺德公司在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汽车低温修补漆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如约履行。根据《对账函》,诺德公司尚欠精彩公司货款76653.38元,现精彩公司要求诺德公司支付货款76653.38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且诺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自动放弃答辩权利,视为对精彩公司主张的认可,故对精彩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潍坊诺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精彩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653.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6元,减半收取858元,由被告潍坊诺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