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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辖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海南晟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李红妹、陈长英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红妹,海南晟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陈长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辖终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晟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钢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67号康盛商务公寓6M房。法定代表人:张英,董事长。原审被告:陈长英。上诉人李红妹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2民初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红妹上诉称,本案涉及公司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晟钢公司与陈长英、李红妹出资成立的江阴市泰麒金属材料公司发生贸易往来,双方在《供货协议》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故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李红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美莲审 判 员  刘桂梅代理审判员  周 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娄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