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万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88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玲,女,1990年6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7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傅建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玲及其辩护人傅建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万玲在义乌市稠江街道大路金16幢三单元307室的租房内,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的方式,以人民币8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帮他人制作行驶证、房屋所有权证及营业执照等,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证件送出。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并在其租房内查获刻有“义乌市建设局”、“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字样的公章18枚,刻有“义乌市教育局”等字样的钢印章506枚及房屋所有权证8本、行驶证2本等。经鉴定,署名为葛某、冯某、方某、黄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均系伪造。经查证,署名为方某的车牌浙G×××××的行驶证、署名为冯某的车牌为浙G×××××的行驶证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万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龚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通话记录单,作废证件照片,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情况说明,文件检验鉴定书,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万玲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万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傅建文提出被告人万玲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显示器各一台、打印机三台、钢印506枚、印章18枚,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鲍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