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康琼珍申请康必云所有权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琼珍,康必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1577号申请执行人康琼珍,女,1965年9月18日生。被申请人康必云,男,1963年4月14日生。康琼珍与康必云所有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0475.00元,申请执行费57.00元,合计10532.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常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