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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贝莱特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程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泓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北京新程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泓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贝莱特空调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3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法定代表人吴井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丰伟,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程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北小营村。法定代表人甄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乔,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泓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樱花园三区甲5号楼。法定代表人甄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乔,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北京贝莱特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峻峰华亭D座1205室。法定代表人李方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冲,女,1992年2月21日出生,北京贝莱特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上诉人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新程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泓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贝莱特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17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172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38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北京新程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38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朔审 判 员  付 辉审 判 员  蒋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梁 丽书 记 员  李星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