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5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郑花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术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花林,孟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5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郑花林。被执行人孟术。申请执行人郑花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郑花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人游凯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小区顺天北国风光9,12,17栋702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以(2015)开民一初字第0591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游凯名下的上述房屋。现因本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游凯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小区顺天北国风光9,12,17栋702号房屋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邱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