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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5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郑花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术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花林,孟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5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郑花林。被执行人孟术。申请执行人郑花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郑花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人游凯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小区顺天北国风光9,12,17栋702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以(2015)开民一初字第0591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游凯名下的上述房屋。现因本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游凯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小区顺天北国风光9,12,17栋702号房屋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邱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