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经忠、陈碧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经忠,陈碧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1265号原告: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36号鸿达大厦三层01房-05。法定代表人:包晓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坦禧,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经忠,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连江县(外滩*号)9#1208。被告:陈碧兰,女,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连江县(外滩*号)9#1208。原告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经忠、陈碧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婉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振勇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