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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诉刘东林、屈广元、刘美东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林,屈广原,刘美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30刑初10号公诉机关清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东林,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官庄乡刘才沟村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东沙望湖路雄山巷**排**号。2016年5月3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被告人屈广原,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官庄乡吕家墕村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某某村。2016年5月3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被告人刘美东,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官庄乡刘才沟村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某某村。2016年5月2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东林、屈广原、刘美东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某某院提起公诉。某某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某某案。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路、李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东林、屈广原、刘美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6日4时许,刘东林驾车伙同屈广原在清辛公路高杰村段逼停申某某驾驶的半挂车(豫HE17**),手持电警棍抢得人民币200元。2016年5月24日凌晨,刘东林驾车伙同屈广原在黄河大桥至石楼县境内和清涧县高杰村镇靠近安桥山隧道的坡上逼停王某某驾驶的豫NC69**号半挂车和贾某某驾驶的冀EG07**号半挂车,手持木棍抢得人民币1170元。2016年5月25日凌晨,刘东林驾车伙同屈广原在清涧县黄河大桥至石楼县境内路段逼停李某某驾驶的豫HG84**号半挂车、李某某与胡某某驾驶的豫AW56**号半挂车、李某某与杜某某驾驶的豫D750**号半挂车、宋迎兵驾驶的豫HG52**号半挂车,手持木棍抢得人民币1100元。2016年5月28日凌晨,刘东林驾车伙同屈广原、刘美东在清涧县黄河大桥至石楼境内逼停闫某某与焦某某驾驶的冀EG26**号半挂车、张某某与李某某驾驶的豫HG15**号半挂车、段学龙与马继辉驾驶的豫CG11**号半挂车,手持木棍抢得人民币600元。抢劫所得人民币3070元除给作案车辆加油外其余被刘东林、屈广原二人挥霍。刘美东于2016年5月28日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刘东林、屈广原于2016年5月30日到清涧县公安局投案自首。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某某院提交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东林、屈广原、刘美东拦劫大车索要钱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某某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东林有期徒刑十至十五年;判处被告人屈广原有期徒刑十至十五年;判处被告人刘美东有期徒刑五至八年。被告人刘东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屈广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美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刘东林驾驶陕K472**号白色雪佛兰小轿车,用布套遮住车牌,在榆林找到被告人屈广原叫其和自己一起到清涧县抢劫半挂车司机。16日凌晨1时左右行驶至清涧县清辛公路安桥山隧道和辛关十字路口之间的上坡处,将被害人申某某驾驶的豫HE17**号半挂车逼停,二人下车手持事先准备的电警棍向申某某索要人民币200元,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5月16日4时许,犯罪嫌疑人刘东林、屈广原在清涧县境内清辛公路将被害人申某某驾驶的半挂车逼停,其二人拿电警棍和木棍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200元。2、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15,他与王爱鸿驾驶豫HE17**号半挂车从内蒙东胜拉煤往河南方向走,16日凌晨四时许行驶至清涧县境内距离高杰村路标牌约两公里处,被对面驶来用布遮着牌照的白色雪佛兰小轿车逼停,车上下来两名男子,其中一人手里拿着匕首,匕首套也没取,另一人手里拿着黑色大约二三十公分左右的电警棍,体型比较健壮,头发比较短。他们两人分别趴着倒车镜和车门把手,拿电警棍的男子向他要200元钱,他给了100元,拿匕首的男子也要100元,他说已经给过了,那男子就把匕首套打开,亮出二十公分左右银色双刃匕首威胁他,他没办法就给了100元。3、被告人刘东林供述证实,2016年5月初,他在榆林找到屈广原叫其到清涧县抢劫半挂车司机。他们驾驶陕K472**号白色雪佛兰小轿车,凌晨一时左右行驶至清涧县清辛公路安桥山隧道和辛关十字路口之间的上坡处,屈广原拿着木棍,向开往清涧县方向的半挂车司机抢得200元钱。4、被告人屈广原供述证实,2016年5月十几号左右,刘东林打电话叫他跟自己到清涧去玩。他们驾驶陕K472**号白色雪佛兰小轿车从榆林出发来到清涧县清辛公路,刘东林驾车把大车逼停,他站在车旁边壮胆,总共抢得几百元钱。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申某某被抢现场概况。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东林、屈广原辨认出他们抢劫的地点和作案工具。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申某某对其被抢劫的两名男子进行辨认。(二)2016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东林驾驶自己的陕K472**号白色雪佛兰小轿车,伙同被告人屈广原按照事先约定来到清涧抢劫大车,用迷彩布遮住车牌,在清涧县黄河大桥至石楼县境内路段逼停王某某驾驶的豫NC69**号半挂车,手持木棍向其索要人民币200元;在清涧县高杰村镇靠近安桥山隧道的坡上逼停贾某某驾驶的冀EG07**号半挂车,向其索要人民币970元。共得赃款1170元,被告人刘东林多分得二、三百元油钱,其余的二人平分。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5月25日凌晨3时左右,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豫NC68**货车行驶至山西省石楼县境内离黄河大桥两公里处被两名驾驶白色雪佛兰轿车的男子抢劫200元钱。同年5月29日13时30分左右,一名自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西汪乡主加铺村贾某某的男子报案称,其于2016年5月24日2时50分左右,自己驾驶半挂车EG0786半挂车从山西沿清辛公路行至清涧县高杰村镇临近安桥山隧道的上坡处被一辆从白色雪佛兰轿车上下来的两名男子抢劫人民币970元。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事发当天凌晨,他驾驶豫NC68**号半挂车载着同事张军虎从山西石楼出发向清涧方向行驶,行驶至离黄河大桥大概两公里处,后面驶来一辆用布遮挡着车牌的白色雪佛莱轿车将他们逼停,车上下来两名男子,其中一人个子高点,有纹身拿着大概有二三十公分的黑色电警棍,另一人穿着白色短袖拿着一米左右长的洋镐把,拿电警棍的男子抓着他们的倒车镜趴在驾驶室一边向他要了200元钱,拿洋镐把的男子也向他要钱,他没给,那男子被拿电警棍的男子喊走,二人驾车朝石楼方向行驶。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24日2时50分许,他驾驶冀EG07**号半挂车从山西出发沿清辛公路行驶至清涧县高杰村镇临近安桥山隧道的上坡处,一辆遮挡车牌号的白色雪佛莱轿车将其逼停,车上下来两人,一人手中拿着个东西站在雪佛莱轿车旁边,另一人直接走过来向他要钱,并说如果报警就砸他的车、打他,他给200元钱还不行,那男子让他把所有钱拿出来。他把身上所有的970元钱给了那男子,两名男子驾车向清涧方向行驶。4、被告人刘东林供述证实,他和屈广原商量来清涧县抢劫大车司机,2016年5月24日凌晨2时许,他们驾驶用布套遮住车牌号的白色雪佛兰小轿车行驶至清涧县高杰村镇靠近隧道处的坡上,他们拿棍子威胁一名司机不给钱就砸车,共抢得970元钱。同日凌晨3时许,屈广原向另一名半挂车司机要得200元钱,所抢现金他多分得二三百元油钱,其余的二人平分。5、被告人屈广原供述证实,2016年5月份,他乘坐刘东林驾驶的白色雪佛兰小轿车来到清涧县清辛公路上,碰到大车就将其逼停,向大车司机要钱。他们使用过木棍,但没有打过司机,总共要得1000多元,具体抢了几辆车忘记了,所抢现金被他们挥霍。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某、贾某某被抢地点概况。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贾某某、王某某对其被抢劫地点以及对其实施抢劫的男子进行辨认。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东林、屈广原对其实施作案现场进行指认。(三)2016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东林驾车伙同被告人屈广原来到清涧县黄河大桥至石楼县境内路段,用布套遮住车牌,连续逼停李某某驾驶的豫HG84**号半挂车、李某某与胡某某驾驶的豫AW56**号半挂车、李某某与杜某某驾驶的豫D750**号半挂车、宋迎兵驾驶的豫HG52**号半挂车,手持木棍向驾驶员强行索要人民币1100元。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5月25日凌晨,在黄河大桥到山西第一个超限站差不多十公里的路上,刘东林、屈广原持木棍、电警棍抢劫了半挂车司机宋迎兵人民币200元。2016年5月28日,石楼县公安局在办理闫某某被抢一案时,嫌疑人刘东林、屈广原、刘美东已被清涧县公安局抓获,嫌疑人供述其于5月25日凌晨在石楼县境内作案多次,工作中发现大车司机李跃峰、李某某、李某某在途经石楼县黄河大桥附近被抢,据被害人陈述,系嫌疑人刘东林、屈广原作案。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25日凌晨,他和一个同事驾驶豫HG84**号半挂车从神木出发准备回河南,行驶至山西省石楼县离“XXX路居地”牌子100米左右,被一辆遮挡着牌照的白色雪佛兰轿车逼停,车上下来两名男子,偏瘦的男子拿着头八十公分长的木棍站在他车前摆出砸他玻璃的姿势,偏胖的男子趴在他车门上向他要500元钱。他说自己没拿钱,给了那男子100元钱,两人掉头向陕西方向行驶。3、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25日凌晨1时左右,他们驾驶的豫AW56**号半挂车从榆林出发回河南,行驶至黄河大桥至石楼县境内一段路面破损的路段,被一辆用布遮着车牌的白色雪佛兰轿车逼停,车上下来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拿着一米左右的木棍站在车前,另一名男子趴到驾驶室车门上向他要了200元钱,拿木棍的男子口气很凶,也向他要了200元钱后让他们先走,当时后面已经堵了几辆大车。4、被害人李某某、杜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25日凌晨3时许,他们驾驶豫D750**号红色半挂车从榆林出发回河南,行驶至清涧县黄河大桥石楼县境内,被一辆用布遮着车牌的白色雪佛兰轿车逼停,车上下来两名头发不长、操着陕北口音的男子,其中一名光着背、拿着一米左右长的木棍在他车挡风玻璃上敲打,另一名趴到驾驶室一边向他要了200元钱,拿木棍的男子也上来向他要了200元。5、被害人宋迎兵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25日凌晨,他驾驶豫HG52**号红色半挂车从榆林出发回河南,行驶至黄河大桥石楼县境内的一个坡上,被一辆车牌用迷彩布遮住的白色雪佛莱轿车逼停,车上下来两名短发男子,其中一名拿着一米左右的木棍站在他的车灯前,另一名拿着三十公分长的电警棍,爬到他的车窗要了100元钱,之后两人交换位置和手中的工具,拿电警棍的男子向他要了100元。6、证人宫伟东陈述证实,2016年5月25日凌晨一时左右,他们车队前面一辆由胡某某和李某某驾驶的车用对讲机告诉他在黄河大桥至石楼县境内的一段破损路段有打劫的。他行驶到胡某某他们的车前,看见车前停一辆车牌用布遮着的白色雪佛莱轿车,胡某某他们车门上趴着一名男子,车头侧前方站着一名男子,车门下扔着一米左右的木棍。其中一名男子手指着他并骂到让他离开,他离开就打110报了警。7、被告人刘东林供述证实,他与屈广原商量到清涧县抢劫大车司机,2016年5月24日凌晨他们到了清涧县高杰村镇沿清辛公路到了刚过黄河大桥不远处一段烂路上,抢劫了四辆半挂车司机,共抢得六、七百元。又返回清涧县高杰村镇清辛公路安桥山隧道和辛关十字路口处,又劫持了两辆半挂车。8、被告人屈广原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份,他和刘东林驾驶小轿车来到清涧县清辛公路附近,在路上将大车逼停持木棍向大车司机要钱,总共要得1000多元。9、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宋迎兵被抢劫地点概况。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宋迎兵、李某某、胡某某、杜某某、李某某对其实施抢劫的男子进行辨认。11、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东林、屈广原对其实施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四)2016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东林驾驶自己的白色雪佛兰轿车伙同被告人屈广原、刘美东来到石楼县清石大桥100米处,逼停闫某某、焦某某驾驶的冀EG26**号半挂车,屈广原手持木棍站在驾驶室一侧,刘美东站在副驾驶一侧,刘东林趴上驾驶室车窗向驾驶员索要人民币200元。刘美东在路口望风,刘东林、屈广原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在高杰村镇未过隧道的一个长坡上逼停张某某、李某某驾驶的冀HG15**号半挂车,手持木棍索要人民币250元。在黄河大桥清涧境内逼停段学龙、马继辉驾驶的冀CG11**号半挂车,手持木棍索要人民币150元。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600元,被刘东林与屈广原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刘美东于当日被清涧县公安局高杰村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刘东林与屈广原于2016年5月30日主动到清涧县公安局投案。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5月28日0时36分,一名叫闫某某的男子报称,其驾驶大车经过石清公路石楼段黄河大桥附近时被抢200元。同日2时许,一名男子报称,在清涧县黄河大桥一名驾驶白色雪佛兰轿车的男子抢了他150元钱。同日15时许,一名自称陕西省晋城市泽川县大箕镇小箕村北街63号的张某某报称,当日凌晨1时20分许,自己驾驶HG1585半挂车和同伴司机李某某在清辛公路安桥山隧道东出口坡道被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的两名男子拦路抢劫人民币250元。2、被害人闫某某、焦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5月28日0时30分左右,他们驾驶冀EG26**号半挂车从陕西往石楼方向行驶至清石大桥石楼段过桥100米左右,被一辆车牌被遮住的白色雪佛莱轿车逼停,轿车副驾驶室下来一名穿白色T恤衫的男子趴到驾驶室车窗向他要200元钱,他说给上50元抽包烟,那男子不答应。轿车上下来另一名男子拿一根木棍往他车跟前走,他见此情形害怕就给了趴在车窗上的男子200元钱。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5月28日,他们驾驶豫HG15**号解放半挂车从榆林出发回河南,凌晨1时20分左右行驶至清涧县高杰村镇未过隧道的一个长坡上,被一辆白色雪佛莱轿车逼停,轿车副驾驶室下来一名身高170左右、脖子上戴着金项链的男子趴到半挂车车窗要钱,轿车驾驶室下来一名身着白色T恤的男子,打开后备箱拿出一根一米长的木棍,看见要砸车挡风玻璃的样子。他们害怕就给了那男子100元,那男子还要,他又给了80元,拿棍子的男子又要砸车,他又给了20元,车窗上趴的男子向他抢了50元,共打劫他250元。4、被害人段学龙、马继辉陈述证实,2016年5月28日凌晨1时40分左右,他们驾驶豫CG11**号重型半挂车从河南洛阳出发去榆林拉煤,行驶至距清涧县高杰村未营业的加油站300米左右,被一辆用迷彩布遮住车牌的白色雪佛莱轿车逼停,车上下来四个人,其中三人分别拿着一米长的木棍,一个站在车前面,两个在两侧面敲打玻璃向他们要钱,他们害怕就给了150元零钱。5、被告人刘东林供述证实,2016年5月28日凌晨,他与屈广原、刘美东驾驶陕K47**号白色雪佛莱轿车来到清涧县高杰村镇,过了黄河大桥那个地方抢了一辆半挂车,他向大车司机要得200元。刘美东在隧道开往袁家沟的路口放风,他和屈广原又过了隧道在那个坡上寻找下手的目标,在往辛关方向的那个上坡路上,刘美东截住一辆从清涧县方向开来的半挂车,他与屈广原手持木棍走到驾驶室门前,他们要得130多元。在快到辛关十字路口的一个坡上,他截住一辆开往清涧县方向的半挂车,他和屈广原手拿木棍走到驾驶室门前,屈广原爬在驾驶室车窗向大车司机要的80多元钱。抢劫所得钱,他与屈广原平分。6、被告人屈广原供述证实,2016年5月27日15时左右,刘东林、刘美东驾驶车牌号为陕K472**的白色雪佛莱轿车在榆林市富康路接上他,刘美东下车用车牌套将车牌套住,于当日23时左右来到清涧县清辛公路高杰村路段,沿着清辛公路过了黄河大桥到山西路段,再掉头往清涧县方向超车逼停一辆半挂车,他站在车头前,刘东林从被逼停的半挂车驾驶室趴上去向司机要了200元现金。在高杰村路段一个路口刘美东放风,他们从后面又超过一辆半挂车将其逼停,他趴上半挂车驾驶室一侧,刘东林从车厢内拿出一根木棍站在车头前,他威胁司机要是不给200元就砸车,总共要得250元钱。三人掉转车头朝山西方向看见一辆外地牌照的大车,用同样的方法将车逼停后,他趴到驾驶室向司机要得200元。7、被告人刘美东供述证实,2016年5月28日凌晨,他和刘东林、屈广原三人驾驶陕K472**号白色雪佛莱轿车行驶至黄河大桥山西境内,刘东林开车将一辆半挂车逼停,屈广原拿着木棍站在驾驶室门前,他站在副驾驶一侧,刘东林趴上驾驶室车窗要得200元。在清涧县高杰村的路口处,他下车望风,后刘东林与屈广原驾车接上他,在靠近隧道的坡上,刘东林将从山西开往清涧方向的半挂车逼停,他和屈广原拿着木棍,屈广原爬在车窗上要得150元钱。三人在加油站以东靠近辛关的坡上,他将开往清涧方向的半挂车逼停,屈广原拿着木棍站在驾驶室旁,他站在副驾驶室旁,刘东林爬上驾驶室车窗要钱。他没分到钱。8、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某被抢劫地点概况。9、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美东、刘东林、屈广原对其作案地点进行指认。共同证据:1、扣押笔录证实,2016年5月28日3时26分,清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依法在清涧县高杰村路段扣押陕K472**号白色雪佛莱轿车一辆。2、检查笔录及照片说明证实,清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依法对陕K472**车辆进行检查,该车驾驶室门内侧(储物盒内)放有苹果手机一部,车内副驾驶后排座下地板上放有一根长80cm的木棍、一根长24cm的黑色手电筒,后排座位上放有衣物及杂物,一个男式包,包内有刘东林户口某某,该车后背箱内有一根长81cm的木棍、副驾驶座下有两个迷彩色车牌布套。3、提取笔录证实,清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依法在陕K472**车内提取迷彩色车牌布套两个,苹果手机一部,长80cm的木棍一根、长24cm的黑色手电筒一把,车后背箱内有81cm长的木棍一根以及该车在清涧县清辛公路和过了黄河大桥山西境内的行驶照片共21张。4、交条证实,刘东林亲属刘美丽于2016年7月6日9时向清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交来涉案车辆(陕K472**)钥匙一把。三被告人亲属于2016年6月6日向清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交来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5、领条证实,2016年7月6日至8月26日期间,被害人王某某在清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领到被抢人民币200元,贾某某领到被抢人民币970元,李某某领到被抢人民币100元。6、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28日,清涧县公安局高杰村派出所民警在高杰村与高家洼村两村叉路口将刘美东抓获,并将雪佛兰小轿车查扣。2016年5月30日,刘东林、屈广原主动到清涧县公安局投案。7、户籍信息证实,刘东林出生于1989年5月14日;屈广原出生于1992年10月17日;刘美东出生于1987年12月12日。综上,被告人刘东林、屈广原均实施抢劫作案四次,涉案赃款人民币3070元。被告人刘美东实施抢劫作案一次,涉案赃款600元。三被告人家属主动向侦查机关交来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某某院认为,被告人刘东林、屈广原、刘美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夜间在205省道清辛公路上采取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东林提出犯意,并与被告人屈广原积极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且二人具有多次抢劫的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被告人刘美东参与抢劫犯罪一次,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东林、屈广原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家属主动向侦查机关交来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挽回,三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东林、屈广原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某某院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确保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东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28年5月29日止。)二、被告人屈广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28年5月29日止。)三、被告人刘美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四、作案工具雪佛兰轿车一辆、电警棍一根、木棍两根、迷彩布套两个,依法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某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某某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某某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某某一份,副某某二份。审 判 长  董万顺审 判 员  黄春艳人民陪审员  白战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慧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