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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溆浦县富民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溆浦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溆浦县富民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仁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溆浦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37号原告:溆浦县富民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平,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仁好,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溆浦支公司。原告溆浦县富民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溆浦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溆浦县富民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溆浦县富民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溆浦县富民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47元,减半收取2524元,由原告溆浦县富民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李宝忠人民陪审员  周高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