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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漆传孝与周兴友、李科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传孝,周兴友,李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漆传孝,男,汉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宜宾县。被执行人:周兴友,男,汉族,1973年2月27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李科,男,汉族,1985年9月23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本院在执行漆传孝与周兴友、李科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