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1247戴玉芳与胡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玉芳,胡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第1247号原告:戴玉芳,女,195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胡岚,男,198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840902744Y,住所地泰兴市国庆西路57号。负责人:钱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玉芳与被告胡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圣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