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21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岩诉被告智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智洪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179号原告:李岩,女,1987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智洪生,男,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李岩诉被告智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李岩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宣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