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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继科与冷水江市百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科,冷水江市百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2547号原告李继科,男,1984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委托代理人李燕,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系李继科姐姐。被告冷水江市百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红日路(消防大队旁)。法定代表人苏南梅。委托代理人陈锋,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系公司员工。原告李继科与被告冷水江市百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0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继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继科负担。审 判 员  刘 婕人民陪审员  李付清人民陪审员  刘伟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露茜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