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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芜湖聚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聚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748号申请人:芜湖聚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龚秀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磊,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叶劲松,总经理。申请人芜湖聚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聚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沈绪春、孙冬梅以房地权证皖(2016)芜湖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聚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腊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正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