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波涛申请宣告公民宁保民死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涛,宁保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特4号申请人:宁波涛,男,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居民。被申请人:宁保民,男,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波涛申请宣告公民宁保民死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涛考虑到被申请人宁保民仍有存活的可能,暂不申请宣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申请。本院认为,宁波涛的撤回宣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长 石晓燕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