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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波涛申请宣告公民宁保民死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涛,宁保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特4号申请人:宁波涛,男,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居民。被申请人:宁保民,男,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波涛申请宣告公民宁保民死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涛考虑到被申请人宁保民仍有存活的可能,暂不申请宣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申请。本院认为,宁波涛的撤回宣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长  石晓燕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