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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力柱与沈阳胶鞋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柱,沈阳胶鞋厂,张力柱,沈阳胶鞋厂,张力柱,沈阳胶鞋厂,张力柱,沈阳胶鞋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2538号原告:张力柱。被告:沈阳胶鞋厂,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号。法定代表人:南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元,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柱与被告沈阳胶鞋厂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力柱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力柱负担。审 判 长  石瑷丹审 判 员  王 俊人民审判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春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