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82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高坎镇二宏饲料厂与孙成海、孙培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高坎镇二宏饲料厂,孙成海,孙培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1957号原告大石桥市高坎镇二宏饲料厂。住所地:大石桥市高坎镇上土台村。法定代表人:高玉国,厂长。被告孙成海,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住大石桥市高坎镇。被告孙培培,女,出生年月不祥,汉族,住大石桥市高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石桥市高坎镇二宏饲料厂与被告孙成海、孙培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大石桥市高坎镇二宏饲料厂已经注销,不具备原告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3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万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柱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