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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忠义与广东雄峰房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初139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广东雄峰房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1391号原告:赵某某,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广东雄峰房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何振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广东雄峰房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并于当天向赵某某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赵某某七天内预缴诉讼费,逾期视为撤诉处理。赵某某逾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逾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 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慧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