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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周茂义申请执行龙江县黑刚想索伯台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茂义,龙江县黑岗乡索伯台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周茂义,男,195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龙江县黑岗乡索伯台村,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张玉东,职务主任。周茂义申请执行龙江县黑刚想索伯台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23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黑岗乡索伯台村自愿用村机动地100亩水田订给周茂义,自2018年开始,土地使用权归周茂义,直至给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2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祁永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