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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6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宋迎与胡兆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迎,胡兆玺,宋迎,胡兆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6027号原告:宋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良园,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记全,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兆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顺然,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宋迎与被告胡兆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宋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迎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迎负担。审判员  焦玉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