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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民初68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676号。法定代表人:裘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恒辉,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绪军,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恒辉、席绪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393225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30日,被告签发以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当当网)为被保险人的财产一切险保险单,承保北京当当网的固定资产、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流动资产,总保险额1896481644.3元,保险财产包括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京滨工业园民旺道7号当当网华北总部,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当当网)系北京当当网子公司,北京当当网持有天津当当网99%的股份,当当网华北总部仓库是北京当当网通过天津当当网建设的,是该仓库的实际业主。被告于2012年10月20日与天津当当网签订了《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华北总部项目预制钢结构工程设计、制作、供应和安装合同》,天津当当网华北总部仓库系被告设计、施工。2014年6月6日13时左右,天津当当网华北总部所在地区突降暴雨,部分屋顶出现漏水和坍塌,导致北京当当网存放于此处的图书因雨淋受损。当当网华北总部图书水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和北京当当网共同委托北京大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了保险公估,该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出具公估报告,理算赔付金额为3932254元,据此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北京当当网支付了保险赔偿金3932254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天津当当网华北总部预制钢结构工程的设计、制作、供应、安装单位,应当对其承建的钢结构工程的漏水和坍塌承担责任,应对北京当当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向北京当当网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有权向被告进行代位追偿。在原告向被告发出索赔函后,被告回函不认可原告的索赔,故成诉。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对原告陈述的其与北京当当网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天津当当网系北京当当网的子公司、2014年6月6日天津当当网仓库漏水、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公估公司进行保险公估的事实认可。对本案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损失是否应由原告理赔不清楚,因未见到保险条款;对公估报告结论不认可,因公估所依据的资料是设计变更前的文件,施工是根据变更后的设计进行的,不存在施工与设计不符问题,变更后的设计对仓库天沟排水进行了更有利于排水的优化,有监理和设计单位把关,事故发生时被告发现天津当当网的仓库维护不当,排水系统被堵塞严重,排水不畅。被告为天津当当网施工建设四个仓库,但北京当当网存放图书的位置是仓库的消防通道,消防通道不应存放物品;对于原告所述的当当网华北总部仓库是北京当当网通过天津当当网建设的事实不认可,双方都是独立法人单位,被告是与天津当当网签订的设计、安装合同,与北京当当网没有关联,北京当当网的图书存放于天津当当网的在建工程内,其图书受损理应依据其与天津当当网的仓储合同关系向天津当当网索赔,原告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也应向天津当当网主张。另外,被告施工的钢结构工程是于2014年12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在本案保险事故发生时即2014年6月6日,该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工程完工时间为2013年7月22日,但完工后被告没有将工程交付天津当当网使用,未与其办理过交付手续,是天津当当网擅自使用了涉诉仓库。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因未参与公估而对原告提供的公估报告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报告系原告与北京当当网共同委托公估公司对保险事故造成北京当当网图书的损失范围、金额、受损原因、现场勘察情况等事项进行的调查和评估,因被告对于公估公司的选择和整个公估过程均未参与,以上内容不应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该部分公估结论效力范围应仅及于原告和北京当当网;对于公估报告中所列其他责任方,系依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得出的,对此被告提出设计变更文件作为反证,证实《鉴定报告》得出的排水沟实际尺寸250mm小于设计尺寸的结论与事实不符,经本院对被告证据审查,涉诉工程确有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天沟尺寸为600mm×250mm,更改了原设计的550mm;虽然原告对被告该证据质证认为没有建设单位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不认可真实性,但该设计变更文件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人员签字和盖章确认,且被告在第二次庭审中又提交了建设单位补盖公章的设计变更文件,说明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事实亦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证据予以采信,其在证明力上可以推翻原告证据的证明力。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涉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质证意见为无法证实保险事故发生时仓库质量合格,本院认为竣工验收备案书显示涉诉工程验收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备案时间为2015年2月10日,保险事故发生时即2014年6月6日,涉诉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当然地不能说明工程质量合格,故对原告的质证意见不予认可,认可被告证据的证明力。根据当事人双方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告与案外人天津当当网于2012年10月20日签订《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华北总部项目预制钢结构工程设计、制作、供应和安装合同》,由被告对天津当当网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京滨工业园内的四栋单层物流仓库进行设计、制作、供货和安装,仓库结构形式为门式预制钢结构,墙面和屋面采用彩钢板,该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13年7月22日,2014年12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于2015年2月10日进行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014年4月30日,原告与案外人北京当当网订立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由原告承保北京当当网的固定资产、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和流动资产(存货),承保标的地址包括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京滨工业园民旺道7号当当网华北总部(即被告为天津当当网施工建设的仓库),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1日,保险金额1896481644.3元。2014年6月6日,天津武清仓库所在地突降暴雨,天津当当网仓库屋顶漏雨而使得北京当当网存放于此处的图书着水受损,事故发生后,经原告和北京当当网委托北京大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理算保险赔偿金额3932254元,原告依该金额向北京当当网支付了保险金。另查明,天津当当网由两名股东出资设立,其中北京当当网出资19800万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对北京当当网存放于天津当当网华北仓库的图书进行了损害而造成了本次保险事故?本案保险事故是因降雨后天津当当网仓库屋顶出现漏雨情况造成了北京当当网存放于此的图书遭受水损,被告作为涉案仓库施工单位,系与天津当当网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责任对象应为天津当当网。代位求偿权,是赋予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此项权利的行使前提是被保险人有向该第三者的求偿权,本案中作为被保险人的北京当当网是使用天津当当网的仓库,与被告并无直接关联,其权利行使对象不能指向被告,故原告作为保险人的权利行使对象亦不能及于被告。天津当当网与北京当当网是相互独立注册成立的法人,不能因其二者之间的持股关系而将两个独立法人进行人格混同,对原告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况且,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完成了对天津当当网的合同义务;另一点,在原告向北京当当网承保本案受损财产以及保险事故发生两个时间点,被告为天津当当网施工的仓库均尚未竣工验收,这时天津当当网允许北京当当网存放图书,对仓库进行使用,工程承包人即被告在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责任外不承担合同责任。综上,被告与本案被保险人北京当当网并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其对保险标的没有进行侵害,本案保险事故并非被告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故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代位求偿权。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2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淑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