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戴巧玲与孙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巧玲,孙长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696号原告:戴巧玲,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孙长珍,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戴巧玲诉被告孙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孙长珍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认为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晋圣军、审判员王化霞、人民陪审员田冰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化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