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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戴巧玲与孙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巧玲,孙长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696号原告:戴巧玲,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孙长珍,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戴巧玲诉被告孙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孙长珍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认为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晋圣军、审判员王化霞、人民陪审员田冰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化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