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5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伟建与宋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建,宋露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483号原告:陈伟建,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被告:宋露萍,女,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建诉被告宋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伟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经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