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伟建与宋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建,宋露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483号原告:陈伟建,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被告:宋露萍,女,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建诉被告宋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伟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经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