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洪仁与被执行人孙兴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仁,孙兴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仁,男性,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孙兴茂,男性,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仁与被执行人孙兴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主动找到申请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81执恢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书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