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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巫法民执字第00205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XX张可富与曹明艳借款合同纠纷扣留、提取收入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可富,XX,曹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巫法民执字第00205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张可富,男,生于1953年8月1日,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执行人XX,女,生于1979年10月16日,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曹明艳,女,生于1961年12月24日,住重庆市巫溪县。巫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巫法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明艳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明艳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巫溪马镇坝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明艳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巫溪马镇坝支行账户中的存款59709.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兴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