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02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端州区迅盛建材店与深圳市居速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端州区迅盛建材店,深圳市居速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532号原告:端州区迅盛建材店,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126区信安路东侧肇泉装饰材料城市场内C区第33-34卡。经营者:陆玉凤。被告:深圳市居速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三路8号汇景湾第10幢二层202之一号商场。负责人:陈胜谋。原告端州区迅盛建材店与被告深圳市居速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端州区迅盛建材店经本院通知后未有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端州区迅盛建材店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绮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颖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