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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治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01刑初128号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治刚,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于新疆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现住昌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治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涛、被告人王治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3日23时07分左右,被告人王治刚醉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昌吉市红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昌吉市红旗路丁香园售楼部附近路段时,与陆某驾驶的沿上述路段行驶的巡逻警车相撞,两车受损,致陆某受伤,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治刚被到场民警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治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经鉴定:王治刚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29毫克,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王治刚已向被害人陆某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治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扣留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人朱某的证言,被害人陆某的陈述,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申请书,谅解书,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治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治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治刚积极赔偿被害人陆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治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高作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彦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