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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2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呼玛县美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芸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玛县美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马芸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21民初67号原告:呼玛县美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崇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马芸龙,男,47岁,汉族。原告呼玛县美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芸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美达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达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玛县美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0元。审判员  刘占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诗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