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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克勒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庆合、郭彦增不当得利纠纷(2017)冀0828民初187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克勒沟村村民委员会,郭庆合,郭彦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874号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克勒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克勒沟村委会),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克勒沟村。法定代表人刘彦丰,职务:村主任。被告郭庆合,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郭彦增,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克勒沟村委会与被告郭庆合、郭彦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克勒沟村委会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庆合、郭彦增共同所有的小尾寒羊20只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克勒沟村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郭庆合、郭彦增家庭共同所有的小尾寒羊20只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管护,不得转移、毁损、抵押、隐匿,可以变卖,但应保留相应价款,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