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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2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诉丹东市统一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高增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市统一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高增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467-1号原告: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沿溪镇礼花村。法定代表人:钟娟。被告:丹东市统一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宝山大街27-4号。法定代表人:高增群。被告:高增群,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丹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市统一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高增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丹东市统一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高增群的价值100万元财产予以诉讼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丹东市统一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高增群的银行存款、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或其它财产予以诉讼保全,保全标的为100万元,保全措施包括冻结、查封、扣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桂海人民陪审员  黄洪章人民陪审员  左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文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