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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1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付利奎与李五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利奎,李五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921民初890号原告付利奎,公民身份证号×××,男,一九六0年五月十四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凉城县,系蒙J舒驰牌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委托代理人魏巍,卓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五孩,公民身份证号×××,男,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出��,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系蒙J2挂解放牌半挂车所有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负责人贾雪凤,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永,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光,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付利奎诉被告李五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利奎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巍、被告李五孩、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郝永、杨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九时三十分许,于亦工驾驶蒙E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沿X552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在超越前方正常行驶的范海军驾驶的蒙J2挂解放牌半挂车和张志��驾驶的蒙J舒驰牌中型普通客车时,樊红品驾驶的冀G挂解放牌半挂车由东向西驶来,见于亦工驾驶蒙E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正在超车进入逆行,在采取刹车避让过程中四车发生碰撞,造成蒙J舒驰牌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付利奎、云凡梅、刘改青、刘华、池建锋受伤,四车及路边护墙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于亦工、樊红品应负事故同等责任。驾驶人范海军、张志强,乘车人云凡梅、刘改青、付利奎、池建锋、刘华无过错,无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无责任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12000元。被告李五孩辩称,对于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辩称,对事实认定、责任划分及原告的各项请求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九时三十分��,于亦工驾驶蒙E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沿X552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在超越前方正常行驶的范海军驾驶的蒙J2挂解放牌半挂车和张志强驾驶的蒙J舒驰牌中型普通客车时,樊红品驾驶的冀G挂解放牌半挂车由东向西驶来,见于亦工驾驶蒙E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正在超车进入逆行,在采取刹车避让过程中四车发生碰撞,造成蒙J舒驰牌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付利奎、云凡梅、刘改青、刘华、池建锋受伤,四车及路边护墙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于亦工、樊红品应负事故同等责任。驾驶人范海军、张志强,乘车人云凡梅、刘改青、付利奎、池建锋、刘华无过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付利奎在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住院72天,产生医疗费44435.76元(43605.53+830.23)。案件受理后,原告付利奎申请对自己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在举证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协商选定鉴定机构通知书,经与被告协商委托内蒙古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1、多发肋骨骨折评定为VIII级伤残;颈椎骨折评定为X级伤残;左上肢损伤评定为X级伤残;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40%;2、取出骨折内置固定物手术约需人民币10000-15000元,产生鉴定费1600元。另查明,被告李五孩所有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2016年11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在此事故中的损失12000元。本院认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卓资县大队作出的乌公交卓认字[2016]第2042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认定是客观、真实、合法的,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双方当事人对诉讼请求及赔偿项目均无异议。保险事故发生,必然产生保险理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付利奎医疗费1000元,在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付利奎残疾赔偿金11000元。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付利奎自行承担。。以上判决内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郭四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