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成都嘴上功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嘴上功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341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嘴上功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1单元5层507号。法定代表人杨陵江。被执行人成都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2号。法定代表人谢亿军。本院在执行成都嘴上功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人预付款4905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川A×××××的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目前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已对该车辆的车籍进行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的房屋、国土、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逾三个月,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91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宇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