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张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305号原告:朱某,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工人。被告:李某,男,1974年9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回族,工人。被告:张某,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回族,农民。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计496元,财产保全费497元,均由朱某负担。审判员 石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