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财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素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财保50-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素玉,女,1986年4月7日出生,住滦平县。被申请人:李某,男,2007年3月21日出生,住滦平县。法定代理人:李某1,女,1976年1月3日出生,住滦平县。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住滦平县。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素玉与被申请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冀0824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素玉所有的冀HPV5**号小型轿车一辆及其行驶证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素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交纳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素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王素玉所有的冀HPV5**号小型轿车一辆及其行驶证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