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财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其荣、李国政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其荣,李国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财保200号申请人:王其荣被申请人:李国政申请人王其荣因被申请人李国政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国政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及对被申请人李国政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国政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国政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三、如被申请人李国政的银行存款不足1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