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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13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永永与刘伟涛、王文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永,刘伟涛,王文婵,高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13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张永永,男。被执行人:刘伟涛,男。被执行人:王文婵,女。被执行人:高华全,女。申请执行人张永永与被执行人刘伟涛、王文婵、高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鲁0591执1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文婵在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万元,现被执行人已偿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文婵在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0万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沫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