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7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姚建忠、邱乐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姚建忠,邱乐红,苏州中创线缆有限公司,金勇青,邱乐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1324499-6,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被执行人:姚建忠,男,1963年4月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邱乐红,女,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苏州中创线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72192-0,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工业园南区。被执行人:金勇青,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邱乐凤,女,196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姚建忠、邱乐红、苏州中创线缆有限公司、金勇青、邱乐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执字第0039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姚建忠、邱乐红、苏州中创线缆有限公司、金勇青、邱乐凤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建忠、邱乐红、苏州中创线缆有限公司、金勇青、邱乐凤银行存款人民币7324052.22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昉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