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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曹书霞与龚世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书霞,龚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曹书霞,女,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张湾区。被执行人:龚世华,男,汉族,1964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书霞与被执行人龚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书霞于2017年3月1日,以本院(2016)鄂0303民初2041号民事调解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世华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曹书霞于2017年4月1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03执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