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10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光磊电力物资销售部与王正亮、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光磊电力物资销售部,王正亮,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0229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光磊电力物资销售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宁夏立达国际机电城10-4号营业房。经营者:陈丁,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军,男,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正亮,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75号。法定代表人:郭荣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华,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光磊电力物资销售部与被告王正亮、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光磊电力物资销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652元,减半收取计1826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光磊电力物资销售部负担。审 判 长 张晓春审 判 员 吴 楠审 判 员 杨 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梁晓培书 记 员 马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