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费忠会与徐某、丁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忠会,徐某,丁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625号原告:费忠会,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满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徐某。被告:丁香,女,199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忠会与被告徐某、丁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经全部履行了给付、赔偿义务,原、被告已经和解,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费忠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忠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费忠会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萃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