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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费忠会与徐某、丁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忠会,徐某,丁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625号原告:费忠会,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满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徐某。被告:丁香,女,199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忠会与被告徐某、丁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经全部履行了给付、赔偿义务,原、被告已经和解,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费忠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忠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费忠会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萃萃 微信公众号“”